释义 |
法律主观: 一般给抚养费一个月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的。,1.有固定收入的,按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2.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3.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在抚养费的数目确定后,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以下两种方式:,1.一次性给付,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2.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者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在这种情况下,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数额可以相对减少,但继父或继母不愿抚养的生父或者生母的给付数额不能减少。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除非给付方没有经济来源,或者因犯罪被关押,失去经济能力,可以不用给付抚养费,否则必须给子女抚养费。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 后,子女由一方直接 抚养 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 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