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公司法注册资本新规有哪些内容 |
| 释义 |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公司法》对注册资本和股东出资方面有哪些规定 《公司法》对注册资本和股东出资的如下: 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的,从其规定。 3、股东可以以下有形或无形物出资:具备所有权的物;他物权;股权;债券;知识产权等。 但禁止股东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4、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的,从其规定。 二、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有哪些制定的要求 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制定的要求有: 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取消了实收规定; 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3、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有什么 1、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2、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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