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建立居民健康档案;2、健康教育;3、预防接种;4、0-6岁儿童健康管理;5、孕产妇健康管理;6、老年人健康管理;7、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8、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9、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 10、中医药健康管理;11、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与处置;12、卫生计生监督协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二条 从事医疗卫生、健康促进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健康服务。医疗卫生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 第十五条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是指维护人体健康所必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公民可公平获得的,采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适宜设备提供的疾病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和康复等服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国家免费提供。 第十六条 国家采取举措,保障公民享有安全有效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控制影响健康的危险因素,提高疾病的预防控制水平。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等共同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础上,补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