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役权的从属性是怎么体现的? |
释义 | 地役权的从属性的体现是: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不得单独抵押。地役权属于从物权,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地役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一、哪些财产不能抵押担保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比如: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二、用益物权包括那些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对所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并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对国家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并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三、地役权是否不能转让 地役权能转让。但根据法律规定,地役权不能单独转让。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这时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外,地役权也不得单独抵押。如果有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有地役权的,地役权才一并转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八十一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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