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减刑与假释的条件和适用对象? |
释义 | 减刑: (一)减刑的对象条件 是指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的范围只受刑罚种类的限制而不受刑期长短和犯罪性质的限制。死刑缓期执行的减刑,随主刑刑种的性质改变引起的附加刑的相应改变以及罚金刑的改变,均不属于刑法78条规定的减刑。 (二)减刑的实质条件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根据司法解释,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应当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服法; 2、认真遵守监规, 3、接受教育改造; 4、积极参加文化、技术学习; 5、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为有立功表现:(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2)、阻止他人犯罪的;(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指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当准确把握减刑的实质条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对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在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犯依法适当放宽;2、对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和累犯的减刑,应从严把握;3、对老年犯和非自残性的残疾犯的减刑,应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78条规定,具有下列表现的条件之一的,构成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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