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内地婚生子女出生登记申请条件:在我国内地出生的婴儿,出生一个月内,由父母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申报出生登记。 2、内地非婚生子女出生登记 申请条件:在我国内地出生的婴儿,出生一个月内,由父母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申报出生登记。 3、国(境)外婚生子女出生登记申请条件:本市户口居民在国(境)外生育子女且未加入外国国籍或未取得澳门、台湾居民身份的回国(境)后,可以向其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子女出生登记户口;对于取得外国国籍(入境时持有外国护照)要求出生登记户口的,应向市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国籍认定后,再向落户地派出所申报子女出生登记;对于在香港出生的子女不得以出生登记申办户口。 4、国(境)外非婚生子女出生登记申请条件:本市户口居民在国(境)外生育子女且未加入外国国籍或未取得澳门、台湾居民身份的回国(境)后,可以向其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子女出生登记户口;对于取得外国国籍(入境时持有外国护照)要求出生登记户口的,应向市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国籍认定后,再向落户地派出所申报子女出生登记;对于在香港出生的子女不得以出生登记申办户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携带相关证件到派出所上户;当事人的子女,在出生一个月以后再申报户口的,需要先咨询工作人员,并准备好对应的材料后才能上户;超过12个月以上的,由其父母向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