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曾用名公证去公证处办理。 办理曾用名公证 需要提交的 证件、证明材料有: 1、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3、曾用名证明(由户籍地派出所、档案存放地出具);如果户口簿上已明确记载曾用名的,可以不提供此项证明; 4、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5、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曾用名公证去办理流程如下: 1、首先准备好申报所需要的材料个人身份证、 户口本 、过去使用过的曾用名的有关证件(如毕业证、学生证)等; 2、去派出所填写曾用名申请表; 3、等公证员审核以及主任审批; 4、等结果下来后去派出所窗口办结就可以的。 综上所述,申办曾用名公证的人员,必须要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以及曾用名证明信前往公证处提出办理申请。证明信需要由户籍地的派出所或档案存放地出具,拿到证明后,方可去公证处申办。当然,如果本人的户口簿上明确记载了曾用名,就无需证明信了,直接携带身份证和户口簿即可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