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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曾用名公证去哪里办理
释义
    曾用名公证应前往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曾用名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其在现登记姓名之前,曾经使用过的经法定程序登记或者有公共记录的姓名予以证明的活动。办理曾用名公证应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证处管辖。
    一.办理曾用名公证 需要提交的 证件、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3)、曾用名证明(由户籍地派出所、档案存放地出具);如果户口簿上已明确记载曾用名的,可以不提供此项证明;
    (4)、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5)、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二.曾用名公证去哪里办?
    据了解,申办曾用名公证的人员,是需要到公证处办理手续的,因为在我国境内,只有公证处能够为公民办理公证手续,其他机构或个人都是不具备办理职能的。此外,有一点大家要注意,我们需要区分公证书的使用地点。如果是在国内使用的公证书,那么在本人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任意公证处基本均可办理;但如果是出国使用的公证书,则必须到具备涉外资质的公证处方可办理。
    三.曾用名公证办理须知
    申办曾用名公证的人员,办理材料必须准备完善,一般来说,该公证所需材料简单,只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以及曾用名证明信即可。但如果户口簿上明确记载了曾用名的,就不需要提供证明信了,有身份证和户口簿即可办理。向公证处提出办理申请后,只要填写好申请表,通过公证员初审,然后缴纳材料,再按规定缴纳办理费用就可以了。但要注意,通常公证书是不能当天出具的,而是需要等待公证处完成材料审查,一般需要5至7个工作日左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主席令第39号)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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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2 6:1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