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效的离婚协议有哪些 |
释义 | (一)财产归子女之类的协议 很多夫妻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二)约定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约定之类的协议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没有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例如,刘某和钟某结婚时,刘某为显示自己的忠诚对钟某说愿意将自己在结婚前买的在海边的一栋别墅送给钟某,可是以后一直没去过户变更,后来二人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在讨论离婚财产的分割时钟某称这别墅是刘某赠送的自己个人财产,不属于分割财产的范围,而后两人因别墅的归属争吵不止。但是经过法院认定该协议无效,因此这栋别墅是刘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因未变更产权,钟某不能获得该栋别墅的所有权。 (三)谁提离婚谁无财产之类的协议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如果签订了的离婚协议认定无效,它就等于是废纸一张了,已经无法再发生任何的效力,可以双方协议重新签订一份新的有效的离婚协议。 一、夫妻共同财产协议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1、仅仅口头约定,不签订书面协议 很多当事人来咨询时,称结婚后所有财产都是口头约定归谁,并未进行任何书面材料的签订,虽说夫妻之间有相互信任,但一旦离婚,纠纷就会产生。 根据我国《民法典》,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书面协议,就不符合法律关于婚姻财产协议的形式要求,就是没有进行约定,就不会得到法院的主张。 2、财产约定内容不明不白 只约定了房屋和股权的归属,没有对婚内由于该财产而产生的收益进行约定。导致约定不明,按照法定的夫妻财产共有制处理。 所以我们在起草婚姻财产协议时,一定要约定的具体明确。不仅要约定现有的财产归属,还要对婚内收益归属进行约定。 3、无权处分他人财产 婚姻财产协议,只能对夫妻双方的财产进行约定,而不能将其他人的财产作为夫妻财产进行约定。但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会将家庭共有(与父母亲、孩子共有)的财产作为夫妻财产进行约定。还有的当事人以为自己是公司老板,公司的资产就是自己的资产,会在协议中将公司资产作为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财产进行约定。这样的约定我们都叫做无权处分。无权处分将导致约定无效。 4、被逼签订、或者明显不公的协议无效 作为协议,必然要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保证双方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协议的效力无法得到法院的认可。当然,对于胁迫还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例如财产归一方所有,而债务却归另一方所有的约定;很多忠诚协议中会约定一方对婚姻不忠,则离婚时净身出户,类似约定也会因为显失公平而不被认可。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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