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探望权要素构成: (一)探望主体。探望权的对象是指不同居的未成年子女。 (二)探望权内容。探望权的内容是指权利人基于特定身份享有的情感利益,包括探望、言语交流、短暂共同生活、玩耍、笑声等情感因素。他们互相接触,交流感情,尽量减少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心理伤害,让未成年子女成长为精神健康和心理健康的人。因此,探望权也是唯一没有财产内容的身份权。 (三)探望权的对象。它是父母在亲子关系中的特定地位,即父亲对未成年子女或母亲对未成年子女的地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