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行政机关具有逮捕权? |
释义 | 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逮捕,根据刑事诉讼法,对有犯罪事实的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的情况包括:可能实施新犯罪、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毁灭证据、威胁报复、自杀或逃跑,以及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 法律分析 一、哪些机关有权力决定逮捕 1、人民检察院有权力决定逮捕。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批准逮捕是一个刑事诉讼程序,批准逮捕是检察机关的权限,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二、哪些情况下可以逮捕嫌疑人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拓展延伸 行政机关的逮捕权限及其限制 行政机关的逮捕权限是指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依法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个人采取逮捕措施的权力。根据我国法律,行政机关具有逮捕权的主要是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处理一般刑事案件,而国家安全机关则负责涉及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然而,行政机关的逮捕权限并非没有限制的。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逮捕权时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并且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支持逮捕行为。此外,行政机关在逮捕过程中也必须尊重被逮捕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逮捕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因此,行政机关的逮捕权限虽然存在,但也受到法律的明确限制和保护。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逮捕,并根据案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逮捕嫌疑人的情况包括可能实施新犯罪、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干扰证据、打击报复、自杀或逃跑等。行政机关的逮捕权限受法定程序和充分证据的限制,必须尊重被逮捕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逮捕行为必须合法、合理,并受到法律的明确限制和保护。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 留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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