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三人是限制行为能力的法律行为,不能决定其行为是否有效,但可以拒绝;此时,行使的是拒绝权、不完全决定权、不撤销权。有限行为能力第三人的行为是不完全确定的、不可撤销的行为。在法理上,限制行为能力第三人的行为是不真实表达的一种特殊形式;第三人拒绝生效的行为是拒绝生效行为。行为的效力可能侵犯他人的权利,第三人只有决定不生效、不生效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