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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责任有哪些
释义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因此,医疗事故适用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的过错责任和第五十八条的推定过错责任两种归责原则。
    其中,推定过错责任实行举证倒置,无过错责任原则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结果是否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由此可见,医疗事故责任不属于无过错责任,而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认定为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
    一、《民法典》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有哪些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9、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10、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责任。
    11、因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为无过错责任。
    12、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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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7:1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