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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金额
释义
    该文章主要介绍了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统筹基金月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根据参保人连续参保时间的长短,支付限额将按照不同倍数的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此外,文章还简要介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包括适用范围、管理部门等内容。
    法律分析
    一、参保人统筹基金月支付限额是多少
    每个医疗保险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根据参保人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时间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连续参保时间不满6个月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
    (二)连续参保时间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
    (三)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四)连续参保时间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五)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不满72个月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
    (六)连续参保时间满72个月以上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
    二、相关法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与相关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的职工,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其他参保人员。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是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管理。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医保办)负责本辖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市卫生、劳动保障、财政、审计、药品监督、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是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费用的结算、拨付以及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医疗帐户)的管理工作。
    结语
    根据参保人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时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有明确的标准。根据上海市的规定,连续参保时间越长,支付限额越高,最高可达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此外,上海市还制定了相关法律,旨在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上海市医疗保险局负责统一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各区、县医保办负责本辖区内的管理工作。市医保中心负责医疗费用的结算、拨付以及个人医疗账户的管理工作。通过这些措施,上海市致力于提供全面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保障参保人的权益和需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五章 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五十二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称;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四)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开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五)确定基金份额发售日期、价格和费用的原则;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八)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以及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
    (九)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十一)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十二)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十三)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十四)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处理方式;
    (十五)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十六)争议解决方式;
    (十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章 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八十八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章 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九十二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三)基金的出资方式、数额和认缴期限;
    (四)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
    (五)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六)基金承担的有关费用;
    (七)基金信息提供的内容、方式;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赎回或者转让的程序和方式;
    (九)基金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十)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转让基金份额的,应当符合本法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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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11:1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