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不动产登记局能过户,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后才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的职责】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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