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军官、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 1.副营职(含,下同)或副科级(含专业技术11级,体育7级,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2.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15年(含,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3.在海军、总装的舰、艇、船(只限执行海上任务的)上服役,并在舰、艇、船上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副连职(含专业技术13级)以上的军官; 4.空勤(包括飞行、领航、通信、射击、空中机务)军官,并服役满三年以上的副连职(含专业技术13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第五十五条预备役军官在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等军事活动中牺牲、伤残的,参照国家关于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