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开庭一般分为四个阶段:调查阶段、辩论阶段、陈述阶段和调解阶段1、开庭准备:邀请当事人以及相关诉讼人参加出庭前3日法院对出庭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公开确当事人及相关诉讼人是否到场参加,宣布法庭纪律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首先由原告陈述其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理由,然后由被告陈述诉讼请求及反驳原告的不同意见。当事人需要在法庭上出示证据和质证。当事人陈述之后,需在法庭上当场拿出有关证据展示,并由当事人自己进行质证3、辩论阶段: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调查阶段的事实和证据,阐述自己的观点,用语言进行辩驳的诉讼活动4、案件评议和宣告阶段:合议庭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法规政策,作出判定结果,通过调解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