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下列形式和特点:1.承租人不履行合同,长期拖欠租金。当事人欠租金从几千元到数十万元不等。因欠租金而拖垮或被拖垮的企业并不少见。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而发生的纠纷。3.为逃避管理和偷逃税、费而变相出租房屋发生的租赁纠纷。由于当事人规避管理和法律,发生纠纷后,往往因其行为的违法性致使合同无效,而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4.专业市场欠租金户联手拒交租金而发生租赁纠纷。5.不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不规范,主要内容不完备,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而发生租赁纠纷。 《合同法》第219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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