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积金房贷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住房公积金的房贷条件和提取条件。根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办法》,借款人需满足缴存公积金、购买认可经济适用房、有稳定职业和收入、具备购房合同或证明文件等条件。提取条件包括足额缴存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境定居、偿还贷款本息、房租超出收入比例、死亡等。 法律分析 2015年11月份,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至今仍未正式发布。那么住房公积金的房贷条件是什么呢?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又是什么? 公积金房贷条件 根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办法》规定,申请这种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借款人是在“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 借款人购买的是贷款人认可的经济适用住房; 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 借款人同意将其与开发商签订的《住房销售合同》项下所列房产抵押给贷款人,赋予贷款人优先抵押权和受偿权,作为偿还本息的保证; 借款人有支付不低于购房所需资金30%款项的能力; 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有限制的,按照相关规定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2、职工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结语 住房公积金的房贷条件要求借款人满足多个条件,包括正常缴存公积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具有稳定职业和收入等。同时,借款人需要同意将购房房产抵押给贷款人,并具备支付购房所需资金30%的能力。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也有一定限制,包括每月足额缴存公积金、符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条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等情况下,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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