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居住权吗 |
释义 | 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取得居住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居住权、可以依照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可以因取得时效的经过取得居住权。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居住权什么时候设立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基于法律行为产生的物权变动,不动产在登记时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动产在交付时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继承等非法律行为产生的物权变动,自法律文书生效时或房屋建成的时候,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因此,以遗嘱这种非基于法律行为设立的居住权,自继承开始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设立遗嘱的方式有哪些 设立遗嘱的方式主要有六种。 遗嘱的设立方式有很多,遗嘱人可以按照自己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选择适合自己的形式。民法典规定设立遗嘱的方式主要包括:遗嘱人亲自书写的自书遗嘱、由其他人代写的代书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设立的遗嘱、危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以及通过公证机构公证的公证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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