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对于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若是有偿取得的,一般应作为无形资产入帐,为取得该项土地使用权而缴纳的契税,也应当计入无形资产价值。 2、若该土地使用权为无偿取得,则一般不将该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入账,企业缴纳的契税,可作为当期费用入账。 3、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其缴纳的契税,应当计入开发成本。 4、对于企业承受房屋所有权所缴纳的契税,不管是有偿取得还是无偿取得,按规定都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第三条 条例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第四条 条例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条例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