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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遗嘱的先后顺序应该如何遵守?
释义
    遗嘱的法律效力取决于最后一份遗嘱,而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和条款应基于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进行认定,错误的构成要件会导致遗嘱无效。
    法律分析
    一、遗嘱的先后哪个有法律效力?
    以最后的遗嘱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人在订立新的遗嘱中,不论是否明确撤销、变更原遗嘱,只要前后两个遗嘱的内容相抵触,即意味着前遗嘱被推定为变更或撤销。全部抵触,全部撤销,部分抵触,部分撤销。但是,如果遗嘱人原来所立的遗嘱是公证遗嘱,在变更或撤销原遗嘱时,仍需经原公证机关办理。
    二、遗嘱人的遗嘱能力是怎么认定的?
    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以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遗嘱为民事行为,设立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我国现行法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遗嘱能力。因此,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设立时为准。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的,其后虽丧失遗嘱能力,遗嘱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对于遗嘱的具体内容和条款,应当严格基于实际遗嘱人的意愿来进行认定,特别是对于遗嘱的构成要件,应当进行合法的认定,涉及到遗嘱的相关要件存在错误的,那么该遗嘱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结语
    根据《民法典》规定,最后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遗嘱人可以撤回或变更之前所立的遗嘱。当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法律行为时,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如果遗嘱人立有多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遗嘱人的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具备遗嘱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的具体内容和条款应根据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认定,遗嘱的构成要件应合法认定,错误的要件将导致遗嘱失去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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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5 12:3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