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的事项 |
释义 | 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的事项: 为了保障行政复议法全面贯彻实施,促进各省部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严治政,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处理程序,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向国务院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授权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依法处理。 二、向国务院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当受理的,授权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审查,依法应当维持省部级行政机关原级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认定合法的,一般不再报请国务院审批,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依法办理;但是,影响重大的,应当报请国务院审批。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审查,依法应当撤销、变更省部级行政机关原级行政复议决定或者认定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的,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与有关行政机关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有关行政机关同意自行改正的,一般不再报请国务院审批;意见不一致,有关行政机关不同意改正的,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报请国务院审批。对只涉及行政复议案件程序的事项,一般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依法处理;但是,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程序问题,应当及时请示国务院。 三、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复议专用章。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出具有关时,应当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复议专用章。 四、对国务院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有关省部级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及时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供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各地方、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方、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严格依法开展行政复议的各项工作,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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