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要分割的共同财产有哪些?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一方或双方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劳动所得的工资和奖金收入,以及购置的财产。但只能由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个人财产。 二: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其中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均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即既包括既得利益,又包括了一部分预期利益。即使是一方婚前获得的知识产权,其婚后获得的收益,也属于共同财产之列。 四:一方或双方通过继承或赠与获得的财产。但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只属于夫或妻一方的,则属于个人财产。 五:其它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主要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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