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手段有哪些 |
释义 | 法律分析: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手段有: 1、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通知付款人丢失票据,收到通知的付款人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2、公示催告,宣传催告是失票人在失票后向法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是票据权利与票据分离的制度; 3、普通诉讼,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或者在票据丧失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票据的丧失,是指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简称失票,票据丧失又分为票据的绝对丧失与票据的相对丧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及其救济】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效力】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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