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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履行期是多久
释义
    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当事人约定期限,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可以订立补充协议或者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对方履行,但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一、买卖合同怎样确定履行地
    对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的确定原则:
    (一)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但依法可以确定的,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三)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四)依上述方法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尚不能确定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二、什么情况下视为合同终止履行
    在出现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某些情形时,合同关系在客观上将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合同终止的事由主要包括: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
    (一)清偿,清偿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的“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即此处所谓的清偿。清偿以全面清偿为原则。清偿合同债务的人为清偿人,清偿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清偿债务的费用,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之外,由债务人负担;
    (二)解除,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单方解除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双方解除指双方协议消灭原有的合同。解除还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三)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提出抵销的债权,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为被动债权。抵销根据其产生原因不同,有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之分;
    (四)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按照《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我国公证机关可以负责办理提存事务;
    (五)免除,即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
    (六)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在以上事由出现时,均会导致合同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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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5:3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