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重点优抚对象 |
释义 | 1、“三属”(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2、“三红”(指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3、残疾军人、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一.什么是优抚对象 优抚对象是优待对象和抚恤对象的统称。根据我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为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二.优抚对象具体包括哪些人 (一)抚恤对象包括: 1、三属: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2、三红:在乡退伍的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3、其他抚恤对象:残疾军人、伤残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现役军人家属 (二)待对象包括: 1、现役军人; 2、复员军人:特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特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4、参战军人、参核参试军人、退伍军人属于优待对象。 三.优抚对象可享受以下优抚标准: 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他们在农村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继续保留;入伍前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继续享受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医疗无力支付军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审批并负责解决。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四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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