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原告买房后消失,12年后起诉卖房者,这是咋回事? |
释义 | 原告买房之后突然消失,时隔12年后却又再次出现,还要起诉卖房者并要求其交付房屋,这是咋回事?房产纠纷律师带你看看法院是如何判决的。2009年11月14日,孙某和李某签订一份《房屋转让协议》,由孙某购买李某名下的一套房产。双方约定房屋总价值为23.7万元,由孙某分三次将购房款支付给李某,于2009年12月20日付清全部房款,同时李某将房屋交付给孙某。合同签订后,双方于12月11日完成过户,将房屋与车库登记为孙某所有。然而接下来的故事,却是各执一词的“罗生门”……孙某说:“因为户口问题产生纠纷,李某一直占有房屋,不肯将房屋交付。”李某却说:“因为孙某还欠着三万块的房款没有付清,并且孙某从2009年年底之后便‘人间蒸发’,音讯全无,我多次寻找无果,所以事情才搁置到现在。”一直到今年7月份,孙某突然出现并且起诉李某要求交付房产并支付房屋的占有使用费。成为被告的李某感到很气愤,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孙某支付购房尾款3万元。反诉被告孙某辩称反诉原告李某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予以支持。因为合同中约定付款期限为2009年12月20日,但是从2009年12月20日至今,李某都没有证据证明他向孙某主张,也未相应仲裁或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认为,双方的《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双方都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虽合同签订后合同内容至今未履行完毕,双方针对各自具体义务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根据孙某的起诉请求和李某提出的反诉请求,实际双方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清房款即交付房屋钥匙”,孙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应依约付清房款,孙某在起诉后再以付清房款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缺乏诚信,不符合合同约定,也无法律依据。因此,李某有权要求孙某继续支付剩余房款,在此基础上孙某有权要求李某交付房屋。故法院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房屋交付给孙某,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房款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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