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承担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分别 |
释义 | 1、债的关系不同 形成共同责任的债源只有一个债的关系,因而是单一之债;连带责任的债源可以是单一之债,也可以是复数之债。 2、产生依据不同 共同责任主要由法律规定或单方承诺,从根本上讲,共同责任人之间有比较特殊的关系。连带责任主要由法律规定或各方约定,在侵权责任中还存在法律拟制情形。 3、责任的牵连性不同 共同责任人在以某项财产承担责任时必然产生联动,单个责任人的不作为势必不能产生给付责任完成之结果。连带责任人中之一人的给付行为具有自主性,它可以独立导致连带债务之消灭。 4、内部追偿不同 共同责任主要是通过共同给付某项财产的方式加以实现,一般情况下,不再发生内部追偿。承担连带责任的人仅是因法律规定或约定来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其实际上并不是直接的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在承担责任、偿还债务后,有权向实际的债务人进行追偿。 5、诉讼形式不同 对于共同责任的诉讼,应当是必要共同诉讼主。对于连带责任的,以普通共同诉讼为常态,必要共同诉讼为例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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