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院有权对部分案件直接行使侦查权,这就意味着检察院内部有专门负责侦查的部门。 对于这些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来说,也存在着和公安立案一样的立案程序,也存在着对有关案件线索进行处理的问题。 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线索,在立案审查阶段,主要有以下3个处理途径: 1、由负责侦查的部门统一受理、登记和管理;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线索,由负责侦查的部门统一受理、登记和管理。 2、控告、举报中发现的线索,七日内移送;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接受的控告、举报,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线索的,应当在七日以内移送负责侦查的部门。 3、本院其他办案部门发现的案件线索,七日内移送。 本院其他办案部门发现的案件线索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线索的,应当在七日以内移送负责侦查的部门。 《检察院刑事诉讼程序规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线索由负责侦查的部门统一处理。对于检察院其他部门在办案中发现的有关线索、包括负责申诉、控告部门在控告、举报中的发现的案件线索,都应该由对案件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属于本院管辖,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应当报检察长决定。从这些规定来看,部门统一管理与检察长负责制是这一制度的核心!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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