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办理流程1.参保人员持上述材料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核对养老保险缴费情况,打印《苏州市跨统筹地区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核对医疗保险缴费情况,打印《苏州市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单》,并对医保个人账户进行清算(超支部分由个人补足);审核无误后在上述打印表上盖章。报送材料: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险卡》;2.经转出单位盖章、参保人员本人签字的《苏州市区参保职工异地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3.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转移接收函”(包含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的全称、联系电话、联系人及开户银行的全称与账号等内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