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6000元是否构成商业诈骗? |
释义 | 在商品交易活动中,若被骗取6000元,且涉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牟取利益为目的且欺骗为手段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则可视为商业欺诈。诈骗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商业欺诈行为是指通过欺骗、误导等手段获取财物,而诈骗罪则是指以欺骗为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的目的和行为结果,以及是否有实际履行能力。 法律分析 在商品交易活动中,若被骗取6000元,且涉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牟取利益为目的且欺骗为手段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则可视为商业诈骗。诈骗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罪与商业欺诈行为的区别 1、区分诈骗罪和商业欺诈行为关键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是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还是通过履行民事法律行为而获得利益。 (1)民事欺诈人主观上所追求的是通过欺诈行为和对方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观实现。 (2)而诈骗犯罪人对事先和他人订立的民事法律关系无实际履行的诚意,主观上是虚构的。 2、区分诈骗罪和商业欺诈行为还要看行为人是否有实际履行能力。 (1)如果行为人将骗取的财物全部或者大部分用于挥霍,不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推脱责任或者逃匿的,没有也不打算履行承诺,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诈骗罪。 (2)如果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将取得的财物主要用于约定义务的履行,或者用于其他合法经营活动,有积极履行约定义务行为的,即使客观上未能完全履行的,应认定为商业欺诈。 结语 在商品交易活动中,若被骗取财物,且涉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牟取利益为目的且欺骗为手段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则可视为商业欺诈。诈骗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与诈骗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还是通过履行民事法律行为而获得利益。同时,行为人是否有实际履行能力也是区分诈骗罪和商业欺诈行为的关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十二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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