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无论是哪种形式的养殖方式,但凡涉及到在林地上发展项目的,都需要经过当地林业部门的批准。如果项目上完全符合环保的标准,相信地方政府部门会同意在林地上发展养殖项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耕地占用税 暂行条例》第三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乡下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限定交纳耕地占用税。 法律客观: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