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对方隐匿的财产情形具体包括: 1、将工资转移到只有自己知道的银行卡内,擅自将自己的存款以现金方式取出; 2、通过各种理由将房产证办理在自己一人名下; 3、一方以他人名义买房,离婚后,再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 4、对于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登记方将房产擅自过户到他人名下,套取现金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