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返还土地所有人时,只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正式文件,无论征地补偿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返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不征收营业税。但是补偿款-各种各种支出后(一般最长5年内所有用于安置重建的支出都算)=余额(如果有余额,则按余额对用纳税比例进行纳税)。 法律依据:《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