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应对林地争议官司的方法 |
释义 | 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及时向所在地政府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林权争议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林业部和地方政府负责处理。在解决争议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有争议的林木或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活动。处理林权争议需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群众利益。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由自然资源部、地方政府或乡镇政府处理,涉及国家重点林区的需报省级政府处理。处理结果需报自然资源部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法律分析 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在林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或者其他生产活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处理林权争议,应当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的原则。〈br〉 林地纠纷找哪个部门解决〈br〉 (1)自然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除林权合同纠纷及承包经营权纠纷外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br〉 (2)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由争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办理;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3)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可根据当事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4)涉及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暂由争议所在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办理,需要作出处理决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争议处理后,涉及原确权登记范围变更的,处理结果报自然资源部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br〉 结语 林权争议处理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期间不得采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在有争议的林地从事活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应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群众生产生活。林地纠纷处理由自然资源部、县级以上政府及乡镇政府负责,涉及国家重点林区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处理。处理结果需报自然资源部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br〉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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