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刑法》第137条规定,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过失犯罪,都以法定的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但两者具有明显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属于单位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属于自然人犯罪。 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则表现为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