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赔偿交通事故伤者的精神损失费用? |
释义 | 精神损害赔偿应从受害人和加害人的角度综合考虑,包括受害人的请求、精神损害程度和社会地位,以及加害人的过错程度和经济负担能力。同时,需要考虑加害行为的后果、社会经济状况和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基于以上原则,一般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应控制在5万元内,最高不超过10万元,特殊情况需报请审委会决定。 法律分析 1、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以下因素: (1)受害人的请求。即只有受害人正式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才对此予以审理和裁判。受害人或者相关人员未提出此诉讼请求,法院当然不处理。 (2)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应考虑加害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以及影响程度。 (3)受害人的社会地位、社会影响、名望、年龄、家庭状况等。 2、从加害人的角度考虑以下因素: (1)加害人的过错程度。这里的过错责任仅限于过失,不包括故意。因为故意以道路交通事故致害他人,则构成刑事犯罪,不是民事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应根据加害人的过错大小加以考虑,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即过失相抵。 (2)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经济能力强者可以考虑多赔偿,反之少赔。衡量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应考虑其实际收人与供养人数的多少,包括其父母、子女及其他应当赡养的家庭成员,如果超出其经济能力,使判决得不到实际履行,亦无实际意义。 3、从客观角度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加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2)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 (3)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状况。 基于上述原则和考虑,目前,在一般案件中判决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坚持宜低不宜高的原则,防止将当事人的期望值拉得过高。数额原则上控制在5万元之内,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有特殊情况需要超过5万元的,应报请审委会研究决定。 结语 根据以上考虑因素,对于一般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坚持宜低不宜高的原则,以防将当事人期望值过高。数额原则上控制在5万元内,最高不超过10万元。特殊情况需要超过5万元的,应报请审委会研究决定。在判决精神损害赔偿时,要综合考虑受害人的请求、精神损害程度,以及受害人的社会地位、影响等因素。同时,也要考虑加害人的过错程度和经济负担能力。此外,还需客观考虑加害行为后果、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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