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1、禁止使用童工有以下规定: (1)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2)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3)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4)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二、使用童工的罚款标准是多少 1、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童工者,除责令其立即退回外,可予以重罚,每招用一名童工,可罚款三千至五千元; 2、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应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诱骗虐待童工的包工头,要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