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并一罪主要包括: 1、犯非法拘禁罪,“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而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又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刑法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一罪定罪处罚; 2、犯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行为人实施绑架行为,应构成绑架罪,而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刑法将其合并为一罪,即以绑架罪一罪定罪量刑; 3、“强奸被拐卖妇女的”、“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卖淫的”,以拐卖妇女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先实施了 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然后又实施了强奸罪或者强迫、引诱卖淫等犯罪,刑法明文规定按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定罪量刑。拐卖妇女后又“奸淫被拐卖妇女的”,“是指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在拐卖的过程中,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定罪处罚。即行为人开始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了妇女、儿童,后来又将收买的妇女、儿童出卖,刑法规定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一)一人犯数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