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在石家庄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禁止下列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或失效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证件;(二)非法出租、出借、转让涂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证件和专用发票;(三)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四)强行揽客、拼客、异地待客、故意绕行;(五)得知乘客去向拒绝载客或无正当理由中断载客服务的拒载行为;(六)有计价器不使用或利用计价器作弊乱收费;(七)超越经营许可范围驻地营运。风险提示:非法出租、出借、转让、涂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证件和专用发票的法律责任:1、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2、情节严重的,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收回服务监督卡,二年内不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 法律依据 《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