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是指,企业职工因病需要请假治疗时,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病假工资,同时保障职工的医疗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 具体规定如下: 1、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职工病假期间,企业应当按照职工的工资标准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80%; 2、病假工资的支付时间:企业应当在职工请假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病假工资支付给职工; 3、医疗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的保障:企业应当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确保职工在病假期间能够得到必要的医疗保障和生活保障。 该法的立法意义如下: 1、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 2、促进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和谐关系,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3、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提高企业的社会形象和信誉度; 4、推动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5、有利于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率。 综上所述,建议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企业按照规定支付病假工资和缴纳医疗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加强对职工的权益保护,及时处理职工的投诉和申诉;加强对职工的健康管理,提高职工的健康水平和工作效率;加强对企业和职工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促进和谐关系的建立;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职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法律依据】: 《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患病(含非因工负伤,下同)医疗期内治疗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 第三条 职工患病停工治疗,实行医疗期制度。医疗期按照原国家劳动部《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文发布)执行。 第四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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