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者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确定有效法律文书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担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支付内容,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有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执行人收到执行申请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能隐匿或者转让财产的,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