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招标投标合同中执行异议程序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若不具备以下情形,则不适合在合同中执行异议程序: 1. 合同条款明确。如果招标投标合同已经明确了相关条款,那么执行异议程序就没有必要了。 2. 异议程序会延误工期。如果异议程序会对项目工期造成延误,那么不应该在合同中执行。 3. 合同金额较小。如果合同金额很小,执行异议程序的成本可能更高,这时不适合在合同中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就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争执,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说明其理解的含义;也可以根据交易习惯、诚信原则及合同的其他条款确定涵义。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书面异议,招标人应当对异议作出答复,并在答复中做出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等价、诚信、公平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