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履行不能的原因很多,有时是因为标的物已灭失有时标的物虽然存在,但因为法律上的原因而不能交付,如标的物被依 法规 定为限制流通物有时是因为 债务人 自身的原因不能提供原定的劳务,如在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中,债务人 丧失劳动能力 等。 履行是否可能,应依一般社会观念判断,而不能仅凭债务人的观念加以断定。凡依社会观念认为 债务 事实上已无法 强制执行 ,即属于履行不能即使尚有履行的可能,但如果履行将付出不适当的代价或冒有生命危险,或因此违反更重大的义务,则依诚实信用原则,也应认定为履行不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