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有下列限制情形:1.转让场所的限制;2.发起人所持有股份的转让限制;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转让的限制;4.对公司收购自身股份的限制和接受本公司股票为质押标的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