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台湾法律的规定,通奸的奸夫淫妇要做牢吗??根据台湾法律的规定,通奸的奸夫淫妇要做牢吗?台湾是有“通奸罪”的,查了一下资料:(一)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所谓"通奸"系指婚姻关系外,男女双方都有意思同意发生的奸淫行为,又称和奸,所以别于强奸。本罪之特别要件有二:一则本罪主体须为现有配偶之人,二则须有与他人和奸之行为。又因本罪为即成犯(有配偶之人与他人有奸淫行为时即已成罪),故以在通奸时有配偶为前提条件;如果在通奸后其婚姻关系因离婚或依法撤销,也不影响通奸罪之成立。(二)本条后段规定"相奸罪"。乃谓认识与自己通奸者为有配偶之人,而与之和奸之犯罪。本罪主体不以有配偶为必要,但未满十四岁之女子,因无责任能力,所以不得为本罪主体;反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项与幼童性交罪之被害人。另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子女则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被害人,亦不得为本罪之主体。所以行为人与此等人(上述幼童)相奸者应成立与幼童性交罪,不成立通奸罪。所以台湾通奸是有可能坐牢的。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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