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延迟履行合同一般属于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等事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该作出的意思表示属于新要约。 一、合同要约的效力 合同要约生效要件包括: 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中必须包含订立合同的目的 3、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发出; 4、要约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5、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买方什么情况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买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具体如下: 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2、一方明示违约,一方在履行期届满前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3、一方先卖后抵押,买卖合同签订后,一方未告知对方将房屋抵押给第三方,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4、一房二卖; 5、其他隐瞒无证出售事实、隐瞒房屋抵押、过度延迟交付房屋催告后三个月内未履行合理期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有什么要约实质性变更 要约实质性变更: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的变更是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的变更是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