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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罚金交了可以减刑吗
释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罚金是附加刑,也是刑罚的一部分。罚金作为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的。罚金是需要犯罪分子履行的惩罚方式,但是不代表交了罚金就可以减刑。在办理案件中应当考虑犯罪人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如果犯罪人积极执行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以认为有悔改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处理;如果有执行能力且不执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从严处理。还会认为犯罪人不服从管理,是不会减刑的。
    一、被判罚金出来后房屋可以过户吗
    罚金是附加的刑罚,是需要执行的。罪犯在服刑期间未缴纳罚金的,如果是有执行能力而不缴纳,减刑、假释要从严控制,有可能会不予减刑、假释。积极执行财产刑的会从宽掌握。
    判处的罚金刑,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或者缴纳没有完毕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缴纳。强制缴纳的方法主要包括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拍卖犯罪分子的财产,冻结存款,扣留、收缴工资或者其他收入等办法,迫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如果当时无力缴纳或者隐匿财产不予缴纳,法院什么时候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缴纳。
    综上所述,有能力缴纳罚金自行履行缴纳义务,自己的房屋可以转让过户。如果不主动缴纳罚金名下的房屋会被强制执行,不能过户。
    二、职业禁止可适用的刑罚
    《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条规定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此处的刑罚指的是主刑中的何种刑罚,是否包括附加刑呢?
    首先,主刑的五种刑罚中,判处拘役和有期徒刑是完全可以适用职业禁止的,这两种刑罚有执行完毕之日。管制原则上是不需要宣告职业禁止的,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可见犯罪分子所犯是较轻的罪行,是可以继续工作并获得报酬的;再者,被判处管制可以宣告禁止令,禁止在一定期限不得从事特定活动。判处无期徒刑和死缓需要终身服刑,没有执行完毕之日,是不可能宣告职业禁止的。不过无期徒刑和死缓有可能减为有期徒刑或假释,因此在作出减刑、假释裁定时可以宣告职业禁止。可见,此处的刑罚是指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实刑。
    其次,职业禁止中的刑罚不应包括附加刑。原因有以下几点:其一,单处附加刑意味着犯罪行为轻微,管制基于罪轻不应当适用职业禁止,根据举重以明轻,就不应将单处附加刑视为这里的刑罚。其二,我国刑法中附加刑执行的特点或者其性质决定了不能成为这里的刑罚。罚金与没收财产在实践中普遍存在执行难的问题,其执行完毕之日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不能将其作为刑罚执行完毕的节点。剥夺政治权利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足以防止犯罪人从事相关职业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可能,故没有必要再适用职业禁止。至于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或者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则是为了补强刑罚威慑效果。驱逐出境是针对外国人的专属性附加刑,没有必要再基于预防犯罪的目的对其适用职业禁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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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5:5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