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中止或终结执行其他法律文书用) (××××)×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或申请执行机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写明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写明申请执行的主要内容)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条在执行过程中,(写明应当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的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